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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获得国内或国际赞誉
在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在国内或国际范围内享有盛誉,且其专业成就得到了广泛认可。官员在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的国内外赞誉时,应注重该声誉的维持与持续。值得一提的是,“持续”这一要求并不意味着对申请人有年龄上的限制。即使申请人年轻或处于职业生涯初期,只要其能够展现出持续的赞誉,同样符合标准。至于持续赞誉的具体时间框架,则没有明确规定。
二、继续致力于专业领域发展
为了符合杰出人才的定义,申请人必须表明其打算继续在其专业领域深耕。
在审核过程中,官员可能会遇到难以判断申请人预期工作是否充分属于其非凡能力范畴的情况。例如,有些申请人因其运动员身份获得了持续的国际赞誉,但他们的职业目标是来美国担任体育教练或经理。由于竞技体育与教练工作所依赖的技能不同,通常不属于同一专业领域。然而,历史上不乏杰出的运动员后来转型成为杰出的教练或经理的案例。
三、入境对美国产生实质性利益
为了获得杰出人才移民资格,申请人的入境必须能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的利益。尽管相关法规和条例并未对“实质性利益”这一术语进行具体定义,但其解释范围相当广泛。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这一要求时,官员需要对每个案件进行基于事实的深入分析。关于何种情况能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官员对申请人是否满足此要求存在疑虑,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据或资料。
B. 证明非凡能力的证据
相关规定详细列出了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证据类型,以支持其杰出能力的申请。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专业领域内的卓越成就。
这些初始证据可以包括一次性取得的重大成就,如国际公认的重要奖项(如诺贝尔奖),或者至少三种法规中列出的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提交证据时,无需特别强调“非凡”一词。相反,所提交的材料应能够清晰展现申请人在该领域的杰出贡献。此外,尽管某些与证据相关的监管语言使用了复数形式,但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单一但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也可能足够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大量文件并不等同于提供了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确实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之一。